酒店

同居期间软磨硬泡签订的借条有效吗?

  • 来源:法务网
  • 时间:2023-07-11 18:14:03


(资料图)

广州张静律师解答:光凭借条不一定有效,还要结合转账记录。如下面这个案件,女方同居期间借钱给男方,后跑到男方公司去静坐,闹到报警,后男方在民警调解下签了调解协议。女方起诉还款,一审法院认为同居期间,男女双方互相转账,男的转给女的还多些,判决驳回女方诉讼请求。二审法院认为,调解协议是有效的,女方的微信聊天证据可以证明男方借款未还,改判男方还款。

判决书节选:

一审法院认为,郑女、龙男均是有配偶者,根据两人的陈述,本院认定两人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非法同居。郑女在2019年6月7日前合计转款93047元给龙男,龙男则合计转款203690.88元给郑女。龙男于2019年6月7日向郑女出具借款57000元的《借条》,郑女并未说明其《借条》项下57000元借款如何交付给借款人龙男,57000元借款是怎样构成的。本案中龙男自认签署《借条》仅向郑女借款31088.88元,鉴于郑女所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其在2019年6月7日或截止至该日实际出借了57000元给龙男,法院根据龙男的陈述认定截止至2019年6月7日郑女实际出借了31088.88元给龙男。基于郑女使用不当的方式向龙男催讨债务,《调解登记表》是郑女报警后达成的调解协议,该《调解登记表》应是双方对同居期间款项往来及借款债务的结算。至于双方签署《调解登记表》时龙男尚欠郑女多少借款未还,法院仍需据实查明。2019年6月8日至2020年1月期间郑女合计转款136168元给龙男,而龙男则合计转款285164.06元给郑女。根据两人上述款项往来事实,法院采信龙男的陈述认定截止至双方签署《调解登记表》之日,龙男已向郑女还清借款,故《调解登记表》约定的“龙男欠郑女的叁万元”并非《借条》项下的未还借款。综上,郑女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龙男尚欠其借款3万元未还,本院对郑女的主张龙男向其归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
二审本院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为龙男是否尚欠郑女借款未偿还的问题。本院作如下分析:龙男于2019年6月7日向郑女出具57000元的《借条》,又在2020年6月28日的《人民调解(口头协议)登记表》中确认欠郑女30000元借款,并同意分期向郑女偿还。郑女提交的支付宝聊天记录显示,在2020年7月-12月郑女向龙男催还借款时,龙男对借款未予任何否认,而只是称其暂时无钱偿还。虽然龙男认为其转账给郑女的款项数额高于郑女向其转账的数额,故其不欠郑女任何借款,但其无法解释前述多次通过书面和口头方式确认借款的事实。郑女提交的其与陈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此构成进一步印证。通过各方之间的关系,能够推定双方聊天中提到的“他”就是龙男,相关借款事宜与本案存在关联。龙男在质证中否认“他”的身份,及聊天事宜与本案的关联性,本院不予采信。本院对郑女提交的该证据予以采信。综上,本院认为,基于郑女与龙男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,不能仅仅通过转账往来的数额来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,本案中,郑女提交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,能够证实龙男欠其30000元借款未还的事实,郑女的诉请应得到支持。一审判决认定有误,本院予以纠正。

关键词:

推荐内容

Copyright @  2015-2023 非洲教育装备网版权所有  

备案号:沪ICP备2022005074号-8

  

联系邮箱:58 55 97 3@qq.com